职称和中人的工资调整有关系吗?中人的退休金要怎样计算?
“中人”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在编人员。因为改革以前“中人”是没有缴纳社保的,因此个人账户金额很少,国家为保证中人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不会下降,对于“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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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为新的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涉及到一些参数迟迟未能下发,因此“中人”领取的养老金是按照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和 结合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补贴标准 及工作年限等核算出来的。
不过从2018年起, 已经有多个省份对“中人”的退休养老金进行了调整 , 中人的退休金调整方式是很明确的,就是按照新办法计算出养老金,与老办法计算得出的结果对比后核算补发 。其中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退休年份从14年开始,每增加一年多发放超出部分10%。
而新办法主要是和个人的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等有直接关系,而缴费工资指数中涉及的 视同缴费指数是 和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有关系的 。
所以说,不管是旧办法还是新办法,都是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有关系的,所以职称和中人的工资调整自然也有关系。
中人的养老金调整和计算与职称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
先看看2019年所有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中与职称有关系的部分。
凡是2018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并且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在调整之中。除了定额、倾斜调整之外,就是挂钩调整,而挂钩中有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金两块。
对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规定,不同的省份具体的标准不同。安徽:1%;上海:2.2%;河南,1.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6%;广东:2.2%;海南:1.7%。不要小看这部分养老金的调整,它应该是养老金调整的大头。基本养老金越高,那么,这一次必然提高的幅度就越高。
基本养老金包括哪些呢?应该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
而这四块养老金都是和在职时教师的职称有关系。我们知道,职称高,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这几部分都会高,从而影响着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就高,最后就是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也会随之很高。那么,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谁的基数高,养老金提高的肯定多。按照安徽的1%基数6000元就提高60元,基数7000元就提高70元,当然了,比例越高,提高的也就更高。
事业单位的“中人”是2014年10月1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的休人员。这些中人和其他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执行的政策是一样的。
至于中人的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我想,大家都知道。他们的养老金包括四部分: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由于牵扯视同缴费年限、上年度社平工资、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及缴费指数,计算起来比较麻烦。各省的计算 *** 虽然大同小异,但是,也不是很短时间能够理顺的。所以,很多中人退休时只能领取临时生活费。等计算好了,就会按照标准多退少补的。大家放心好了。
总而言之:
职称影响着中人及所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楼主你好,职称和中人的工资调整有关系吗?中人的退休金要怎样计算呢?事业单位中人的退休金计算方式相对来说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它要采用新办法和老办法相结合的原因来计算。那么如果说你是作为事业单位的中人,那么你的老办法获得的退休金比新办法获得的退休金高,那么我们将采用老办法来计算自己的退休金。
反之,如果新办法的退休金比老办法的退休金高,那么我们就要采用新办法来计算自己的退休金,但是无论采用老办法计算退休金也好,还是采用新办法计算退休金也好,自己如果说不如退休老人所拿到的退休金高,那么就可以获得事业单位中人补偿性养老金的待遇,也就是在这10年当中的过渡性养老金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待遇。
所以说对于事业单位的中人,尤其是2014年10月份以后,到2024年9月份之前这部分的退休人员来讲,那么它的计算养老金的过程相对来说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它会采用新办法和老办法相结合的原则来进行,有些地区是新办法,有些地区是老办法,所以说这个是比较复杂的。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职称对于中人的工资调整有关系,只是这种影响比起“老人”已经大大降低了。
先说老人的退休金给付办法。它依据的是退休人员退休时候的工资,然后根据工作年限,分别给予80%(30年以下),85%(30-35年),90%(35-40年以上)的退休金。而如果你在退休前晋升了高级,工资大涨,那么基数就会很高,退休金就会高。
而实行养老统筹后,着重看的是你交的养老金数额,交得越多,领的越多。这样,影响退休金的主要因素就转移到缴费年限(工作年限)上了。
比如,如果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因为职称影响每月多1000元工资,一年就多12000元,那么多缴费数就是这个12000元;而如果另一个人多工作一年,这多出来的一年工资绝对不止12000元(也许这一年工资是十万),多缴费数远远多于那个职称高而少工作一年的人。
当然,这只是大体上来说的,实际计算公式中也有退休时缴费基数一项(就是退休时工资),但相比较而言,比起老人来说,中人职称的影响确实大大降低了。
在职时有关系,退休后就没什么关系了。从四川已开始实行的中人退休养老金方案来看,养老金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你是哪年退休的,每迟退休一年,养老金就会增加一千左右。如同一学校的两位工人,级别一样,工龄相同,在职时工资也一样。15年退休的那位,调整后的养老金每月只增加了六百,现每月实得养老金为差几元四千;18年退休的那位,调整后的养老金每月增加了三千,现每月实得养老金是六千。相比较,三年时间二人就相差了二千。照此下去,差距会成倍增长,到2024年退休的养老金可达每月一万多,甚至二万。四川是扩大收入差距,这与中央要求的养老金并轨并缩小差距反向而行!
为帮助广大的退休中人理解职称与中人退休金关系以及退休金如何计算,下面从2个方面进行深度分析:
职称与退休金关系
改革前,按老办法计算,职务职级直接影响退休后的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职务职级工资(事业编制为岗位薪级工资)等退休待遇,职称越高对应的退休待遇水涨船高。
改革后,职称高低不是直接决定退休待遇高低,而是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职业年金制度这2杆秤,衡量退休中人待遇高与低,所以说职称通过间接手段调节退休待遇。
职称对退休金影响主要有2个方面,一方面是缴费基数确定,对于事业编制人员,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底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之和;对于机关公务员,缴费基数为上一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从中可以看出职称越高,职务职级越高,相应缴费基数越高,个人账户积累越多,缴费指数越高。另一方面是视同缴费指数确定,退休中人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职称)与工龄共同确定视同缴费指数,各省使用同一套视同缴费指数表,总之,职务职级(职称)越高,相应视同指数越高。因此职称决定了缴费基数缴费指数以及视同缴费指数,这些参数深远影响养老金参数。
中人退休金计算
中人退休金计算关系到每个退休人员切身利益,需要反复重算和校对,确保中人待遇不低于老办法待遇,体现待遇增长率,慎之又慎。在养老金重算过程中采用新老办法对比,如果新办法计发待遇 老办法待遇 ,按老办法发放;如果新办法计发待遇 老办法待遇,设置过渡期10年,其中新办法待遇标准=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重算后基本养老金=老办法待遇+新老待遇差 10%N(N为过渡期年数)。
举例:一位退休中人,按老办法退休待遇为3900元,按照新办法计算待遇为3800元,则退休当年按老办法待遇3900元计发。如果按照新办法计算待遇为4200元,假设2015年退休,按照政策,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部分为300元,按照10%计算,即退休待遇为:3900+300 10%=3930元。假设2016年退休,按照20%计算,则退休待遇为:3900+300 20%=3960元,以此类推,2024年退休,新老办法对比按照100%计算,则退休待遇为4200元。
总之,职务职级(职称)高低不仅影响在职工资,还深远影响退休金高与低,通过新老办法对比,保底限高,确保退休中人养老金稳步过渡到100%。最后建议,有关核算部门,尽快落实中人养老金重算工作,中人们不容易,等5年之久,还有多少个5年可以等,希望按时足额发放中人全额退休金,让中人们安心、舒心。
职称和中人的工资调整有关系吗?中人的退休金要怎样计算?首先要明确的是职称和中人的工资调整是有关系的。因为中人在退休前,如果评上了技术职称,并被用人单位聘任担任相应的技术职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职称工资。
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中,其中有一项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职务职级工资,职称也是也调整职级待遇重要依据,特别是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职级待遇也是很高的,由于工资和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挂* ,因此中人的工资等级就会高一些。
中人在办理退休时,由于处于新老退休制度的过渡期,因此在养老金计算时,除了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以外,还要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算总的原则是保低限高。就是养老金如果低于老办法的,按照老办法计发,高于老办法的,高于的部分按照10年的过渡期逐年按比例计发。在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时,不但要参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还要参考退休前所担任的职务,技术职称等因素。
如果在岗时具有技术职称,按照老办法计算,因为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比较高,所以养老金水平也就会高,这和技术职称的关系比较大;如果按照新办法来计算,在岗时有技术职称的,因为本人工资高,缴费基数也比较高,个人账户资金相对也比较高,技术职称起到的是间接提高养老金的作用,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按照老办法计发,由于具有技术职称,所以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也会增加,如果按照新办法计发高于老办法,高出部分按照10年过渡期逐步补发,这里面也有技术职称的贡献。
综上所述,职称和中人的工资调整关系还是比较大的。在机关单位中人的职务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在事业单位,中人的技术职称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在计算退休养老金时,特别是过渡性养老金,技术职称也起着增加养老金的重要作用。从总体上来看,中人的技术职称在工资调整、养老金计算中,其关系都是非常紧密的。
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之后,退休职工被分为三类即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曰前退休的分为老人,用老人老办法即按工龄算退体工资,分85%,9O%,95%,100%计算,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退休的‘分为中人按照限高保低,参照老人及新人的计算 *** 计算,按十年过度期,等二零二四年才能拿到100%的工资,目前还没有一个计算方案,按临时工资发放,也没有朴发过度期的中人朴发工资,现以等待五年之久,是一个漫长而难熬的等待,还有一类为新人即改革前或改革后参加工作,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总的来说中人最吃亏,中人的退体工资按职称中级和高级一个档次, *** 一个档次,在结合工龄套改工资,希望今年年底能落实中人朴发工资,也好按心安度晚年。
关于事业单位的中人工资问题,我就是15年7月退休的,属于2014年1O月1日以后这个中人范围。当时拿到手的养老金叫预付养老金,是按14年9月3O日之前的在册工资按老事业单位教师退休工资计算法如三十年教龄要拿基本工资的百分之百,但预付工资不拿百分之百,而是要少拿百分之百,即拿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而基本工资不包括绩效工资,只包括职称工资及薪级工资的总和。我副高七级职称工资930元,薪级工资(工龄工资)大概1千多点。而项合计近二千元。少拿百分之十,即比老人少拿2百元,因为我是15年退的本来还可以加上一年薪级工资近50元,两项合计,我的预付工资比我应拿到的按老工资按老办法计算的老人少拿了近250元。而2O19年给我重新核算了新的正式养老金。而核算后的正式养老金比我拿到手的预付养老金还少1元5角钱。但2019年10月份一次性补发了38800元,如果按平均寿命76岁计算,即补发16年即192个月,每月补发近2百元,而2O20年6月又增发了职业年金近6O元,这两项合计近250元左右。从总体计算我这个中人到现在已补发到位。我与老人比较基本持平,没有吃亏。但每月到工资卡上的钱还是比老人少2百元。因为这两百元是一次性发放到手,只是发钱给我的方式不同,一种是每月发两百发16年,一种是一次性发16年即192X20O元的区别。所以我们拿了钱不要忘 *** 的情,总说 *** 少了我们中人的养老金。从我这个中人的精细计算中发现, *** 到现在补发到位后,我们中人比老人的养老金已基本平衡。 *** 并没有少发中人的钱。当然可能各省对中人的养老金计算 *** 有不同,有的地方可能也没有把中人的养老金补发到位。
在那多一年工零多一千,我71年参加工作,2005年退休,今年调整后整整2800元多可怜。
四川省关于劳模养老保险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上称号及其相当的荣誉的劳动者,退休时增发5%养老金政策,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已经废止。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一般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账户建立前的过渡性养老金,予以适当提高,之后的享受一次性奖励。
对此,各地规定不同,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川劳社发〔2006〕18号
五、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五十)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含其中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外,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可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的养老金;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二次以上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的养老金;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一次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的养老金。全国、省劳动模范增发的养老金不重复享受。
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按《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 *** 令第62号)予以奖励,退休时不再增发养老金。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证后是否可以补发工资
可以。
只要评上了高级政工师,被用人单位聘任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就可以享受相应的技术职称工资。
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 *** 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当前,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加上过渡性养老金(仅限于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含其中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外,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请问四川省个体养老金该怎么计算啊?
没找到四川省的文件,现将成都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全文转给你,其中有养老金计发办法,供你参考,个体参保和企业职工参保的养老金待遇及计算 *** 是一样的。由于你的历年缴费情况我不熟悉,你自己根据实际情况计算领取多少养老金吧。你今年2月份满56岁,三月份办退休手续,应该从三月份领取养老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
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6]13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
目 录
之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之一节 缴费基数
第二节 缴费规定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之一节 个人账户建立
第二节 个人账户记息和收益
第三节 个人账户转移
第四节 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和退还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之一节 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第六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
第七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缴费工资指数
第三节 增发养老金
第四节 特殊情况下基本养老金计发
第五节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调整
第八章 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
第九章 附则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根据《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 *** 以市 *** 令第 133 号印发,以下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二条 《办法》实施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实施后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 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与编制外聘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下同)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单位支付工资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和职工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或成为个体劳动者的,从到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个体参保人员),应在从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类人员本人申请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从本市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即1992年7月)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还应加收滞纳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之一节 缴费基数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九条 企业应以缴费时上月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企业应缴数额后,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企业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企业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账,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作为申报缴费基数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每年一季度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企业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企业上一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基数以及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月保存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表、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时,如数提供,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一)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二)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按到企业工作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内退期间生活费高于该收入的,以内退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四)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放假连续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或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五)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六)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七)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八)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九)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的办法,即2006年缴费基数可在2005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档之中确定一档;2007年缴费基数可在2006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档之中确定一档;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前款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其中雇主按12%、雇工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第二节 缴费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逐步实行国有商业银行代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银行账户作为代扣账户,并按月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该账户,确保通过银行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个体参保人员应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止,分流职工应当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工资的职工,破产清算组和职工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当年底仍未缴纳的,在补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按月足额缴纳,不得欠缴。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缴纳。
第二十二条 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 批准停产整顿的企业,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缓缴期满应及时补缴。
第二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暂缓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及时补缴。
第二十五条 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应制定补缴计划,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备案,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补清欠费之前,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企业应按记载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其中,在办理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企业还应按计算出的该职工基本养老金乘以36个月的数额一次性补缴欠费。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兼并、破产等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企业实行兼并,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二)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三)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破产财产收入,以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案件被撤销或无罪释放的,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二十九条 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费。个体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应继续缴费。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之一节 个人账户建立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利息及其收益。
《办法》实施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各种原因已存在多份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为一份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划入。
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记账额不变。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11%,2006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8%。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转移已有的个人账户基础上补建。补建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和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每个参保人员发给《社会保险卡》,作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参保人员可持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信息,凭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二节 个人账户记息和收益
第三十四条 未做实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以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上年12月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死亡或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下同),终止缴费前的当年未做实个人账户本金,根据四川省的统一规定,按本年记账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利息。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死亡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的计算,除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外,对截止上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死亡时不足一年的利息计算办法为:死亡时上一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乘以本年记账利率乘以死亡时当年缴费月数除以12。
计算利息时,如本年记账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
第三十六条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在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额后,余额部分按四川省的统一规定计息。
第三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按四川省的统一规定不间断计息。
第三十八条 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收益率每年计算一次收益。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个人账户转移
第三十九条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历年缴费工资记录、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录、参保者身份等信息,下同)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含本金和收益,下同),按国家现行规定随同转移。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不转移。
第四十条 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不含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和省的规定,调出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按以下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资金。
(一)转移资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以及从2006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建立的个人账户累计本息。
(二)对年中调转职工的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额一并计息。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省内企业重新就业或跨省统筹范围就业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二)回农村且自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以后重新就业时按规定接续或转移。
(三)回农村不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户籍所在地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如本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第四十二条 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非城镇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综合保险老年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四节 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和退还
第四十三条 企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尚未领取的储存额或未领取完的余额中的以下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的继承金额: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加2006年1月1日以后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本息及收益。
(二)退休人员死亡时的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乘以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占个人账户全部累计储存额的比例。
第四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个人账户的利息和收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上述人员原为企业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四十五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未领取完的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个体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的继承,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但人民法院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退给本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之一节 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第四十八条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已经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记录到月。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7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国有企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市或区(市)县 *** 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非公有制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转业、退役军人和按国家规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编制内职工,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或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转业、退役军人和按国家规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编制内职工分流自谋职业,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或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八)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九)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但同一自然年度内其累计缴费月数不超过12个月。
(十)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视同缴费年限。
(十一)企业职工被开除、除名的,开除、除名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第五十条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五十一条 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1997年4月以后初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时,其在1992年6月以前已有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以及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企业和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转为个体参保人员,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办法》实施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也可申请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年(不早于1992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前款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8%计算出的金额(含利息)划入本人的个人账户,以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记录实际缴费年限。
第六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
第五十五条 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第五十六条
成都市个体交社保的如何办理退休
根据《成都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可办理退休,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四川个体参保职称增发吗我给大家整理四川个体参保职称增发吗了关于成都市个体交社保的如何办理退休,希望你们喜欢!
成都市个体交社保办理退休手续
1、人事档案(无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不需提供);
2、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近期一张一寸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单位出具介绍信到二楼9区打印);
5、增发养老金的相关材料:
A、《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C、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D、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E、符合国务院和省 *** 其它增发养老金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无增发养老金的项目则不提供相关材料);
6、女职工需提供退休前连续不间断24个月注明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男职工不需提供);
7、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职)需提供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退休(职)审批表(正常退休人员不需提供)。
办理时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6日—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时—12时,下午:13时—17时)。
成都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承办机构】:成都社保局或分局
【办理事项】:退休审批
【办理时间】:每月5日-25日之间
【咨询 *** 】:87706681/87706683/12333
退休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成都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达到更低年限;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退休办理资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人事档案;
4、退休申请表;
5、《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6、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7、劳动合同。
退休办理流程:
1、职工本人向单位提出退休申请;
2、用人单位将职工原始档案等资料上报参保社保经办机构;
![[四川省]四川个体参保职称增发吗,四川社保新增人员](/zb_users/upload/editor/water/2023-01-03/63b33cb572fd4.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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