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现在中小学教育已经取消教师评职规定了,请问消息是否可靠?
四川全面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统一职称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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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报记者刘春华江芸涵)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已全面启动四川职称改革政策,评价标准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四川职称改革政策的倾向,对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并向农村教师适当倾斜。5月17日,省人社厅对外公布四川职称改革政策了《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系列配套办法,明确了改革的目标、范围和具体时间表。
此次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四川职称改革政策: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教师也可以参照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此次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我省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包括: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四川职称改革政策;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22四川省泸州市教师进职称免答辩规定?
各技工院校: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四川职称改革政策的精神四川职称改革政策,现就做好2022年度技工院校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对象、条件
(一)对象范围
泸州市范围内技工院校在职教师。
申报人员必须是推荐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川职称改革政策,并由推荐单位提供申报人员在本单位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材料。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专业范围
目前技工院校所开设的专业范围内。
(三)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符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 13号)规定的政治思想、基本能力、资历条件及任职年限(任职年限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激励政策
为激励人才流向基层,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在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普通高校研究生,首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可提前1年;在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任初级职称以来参加 *** 援彝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以及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可提前1年申报。
(五)学历、资历破格规定
任现职以来连续获得两年以上考核优秀等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所在单位可推荐破格申报中级职称评审。
1. 在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省、部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项目中解决过重要技术难题,起过重要作用;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星火奖一、二等奖一项或三、四等奖两项的主研人员、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四等奖一项的主研人员;市、地、州和省级厅局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国家优秀设计奖三、四等奖和省部优秀设计的主要设计者;省、部优质产品的技术负责人。
2. 任现职以来,在市、地、州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上,下同);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 任现职以来,在教研、教改、教材建设方面有较大贡献,获市、地、州或省级厅局优秀教学成果奖;有较丰富的医药卫生经验,任现职以来应用新技术诊治过多例疑难病症,效果良好;研究成果或建议被市、地、州党委、 *** 采纳,对本地区深化改革、发展经济起了较大作用。
4. 任现职以来,参加编写过全国统编教材或发表过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著;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论著或论文水平价值需经本专业3名以上高级专家认定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六)外语、计算机要求
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在推荐时自主确定。
(七)考核和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评审者提供近四年或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年度考核表和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材料。年度考核结果必须在称职(合格)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二、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对象、条件
(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对象范围和专业范围与中级一致。
(二)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符合《泸州市技工院校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泸市人社办[2019]73号)规定的政治思想、基本能力、资历条件及任职年限(任职年限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激励政策
为激励人才流向基层,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在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可提前1年;工作以来参加 *** 援彝服务期满1年的,以及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可提前1年申报。
(四)外语、计算机要求
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在推荐时自主确定。
(五)考核和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评审者提供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的专业技术年度考核表和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材料(本科及以下学历者,至少提供一年)。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必须在称职(合格)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申报资料和业绩材料,提供虚假材料者,个人承担相应后果。
(二)单位推荐。单位应确定专人对专业技术人员填报的资料和提供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审查人应在申报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在推荐时,应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在推荐时,要建立群众满意度或民主推荐满意率测评机制,满意率需达到75%以上;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空缺内推荐)。
(三)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特别是资历、年限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受理各单位上报的资料,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材料是否齐备,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推荐单位、主管部门是否审核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备的,要求一次性告知补充齐备。
(五)同行评议。根据申报人员情况,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专家库中抽取若干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材料分别送交评委中的3位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议要出具书面意见,评议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议结果中有2个及以上专家“不通过”视为“不合格”。申报中级的,同行评议“不合格”,申报者不再参加后续答辩和提交评审会;申报初级的,同行评议“不合格”,申报者不再提交评审会。
(六)答辩。通过同行专家评议的中级职称申报者都要进行答辩。答辩由参加评议的专家负责。答辩重点是了解申报人掌握所从事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以及本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动态等。答辩“合格”或“优秀”的,方可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答辩不合格和不按规定参加答辩的,不得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专家评审会。所有参加评议的专家组建成本次专家评审会,由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1名专家担任评委会主任,1-2名专家担任评委会副主任,在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人的水平、能力和业绩进行评审。
(八)公示。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的人员,由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九)发文办证。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发文办证;对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评审程序不规范或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不予办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通知存档。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评审通过文件、证书和评审表一并通知到推荐单位。文件由推荐单位存档保管、证书发给申报者个人、评审表装入个人档案。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A4纸)(附件1);
2.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3.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的登记材料;
4. 身份证复印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任现职以来获奖情况、专利证书、发表文章等业绩材料复印件一份;
6. 申报人员与推荐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上述复印件均须由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由审核人签名后加盖单位印章。
(二)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1. 申报者要认真、准确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查,书面出具对申报人员推荐的主要依据和结论意见,以及对申报人进行公示的结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申报人学历、资历及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2. “单位推荐意见”内容包括:对申报人任期内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常识水平、专业能力、任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业绩贡献等(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业绩材料所提供的项目必须经推荐单位核实盖章。
4. 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四川职称改革政策他申报材料要装订成册,并装入标准档案袋,在档案袋目录上依次填上材料名称和联系 *** (具体要求见附件2)。
5. 各类复印件,单位原件审查人应签名,并注明“原件已审”后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工作要求
(一)市级有关部门、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申报、推荐工作。严把材料的审核关,要确保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单位经办人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原件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未经上述验证签字盖章的材料无效。
(二)所有材料一律由院校审核后统一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不受理个人材料。
(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个人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填写申报资料,并签订诚信承诺书。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个人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验审和核实,由谁审核谁负责。凡提供伪证、谎报成果、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位将受到通报批评并列入信用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将依法查处。
(四)评审结束后,除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审表》外,其它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五)申报者按四川省发改委、财政厅(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通知缴纳相应评审费:中级每人次200元(其中含答辩费60元);初级每人次100元,报送材料时一并交纳。
(六)从发文之日起,请评审人员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好评审申报材料,并于2022年10月21日前将申请材料交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再受理。政策咨询 *** :0830-2996556,联系人:李华平。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70号。举报投诉 *** :3107838。
六、重要提示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一次重要检验,申报人员应亲自申报,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肃、慎重地签订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社会上一些中介机构在职称申报期间,以职称申报咨询、服务等为由,乱收费、弄虚作假,请申报人员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
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13号)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申报技工院校中、初级职称评审装订材料目录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4日
求 川职改[1992]44号文件全文内容 有正确的 追加悬赏 十分感谢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 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职改[1993]25号
为适应 *** 转换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现转发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企业要继续执行川职改(1992)39号文件规定,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强化竞争力度。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结构比例),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技术改造、开发等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由企业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能力和工作态度自主聘任,不受有无任职资格或职称的限制,即可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参加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也可以在没有取得上述资格而企业确实需要的具有某种技术技艺和才能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企业自主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可与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相同,也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聘任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发给由国家和省统一 *** 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职务,聘任期间享受企业规定的工资待遇。 二、事业单位评聘分开问题 经费完全自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继续按照川职改(1992)44号文件之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评聘分开的范围,可在去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高等院校(含成人高校)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科研、设计单位的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医药卫生机构的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 *** 、农业推广机构的高级农艺师等副高级职务层次进行评聘分开,这些单位的其他系列和其他职务层次以及其他单位的所有系列的各职务层次均暂不实行评聘分开。 实行评聘分开,评审任职资格不受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限制,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考评 *** 和程序,确保评审质量,防止乱评、滥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上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内,从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在聘任期内,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获得任职资格而未受聘的人员,不能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问题 对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将逐步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办法,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可提出方案,报经省职改办批准,试行结构比例控制。在新的结构比例控制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不同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即所需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目前继续实行由岗位数额控制的办法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自然减员和国家下达的微调岗位数额内解决。 2.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即有经常、稳定的业务收入,采取全面核算,收支挂钩,以收抵支、财政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以收抵支部份占财政拨款与以收抵支之和的比例,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外,超评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具体数额可按下式计算: 超评任职资格数=上级下达岗位数× 收抵支金额/ (财政发款金额+以收抵支金额) 超评任职资格数由单位按上式计算,经上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职改办审定。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应在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在国家下达的岗位数额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仍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报批工资审批手续,增资额可进入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对超出国家下达的岗位数额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增资额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3、经费完全自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即有稳定收入,实行以收抵支、经费完全自给,不无原需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仍按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川职改[1992]44号)之一条的规定执行,对超出省职改办重新审定的岗位数额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4、事业单位内部办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可按企业的办法实行评聘分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经费由自筹资金解决,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统筹安排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1、从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如机关完全脱钩,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新建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如尚未与机关脱钩的,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2、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或由机关派往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机关在企事业单位 *** 的人员),如其干部关系、工资关系等均已转放调入或派往单位,可与调入或派往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如因工作需要,其干部关系、工资关系等仍留在机关的,须脱离机关工作并在调入或派往单位实际人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得受聘,也不得与工资待遇挂钩。 五、为具备规定学历的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专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专业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其中,已评审取得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只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甲种考试,不参加乙种考试,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统计人员申报评审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凡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职办[1993]1号) 根据 *** 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要求精神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转换 *** 职能的需要,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现就有关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充分尊重企业的人事管理权。要把坚持和完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竞争机制,破除实际上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作为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应坚持对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考核。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作的需要,自主设置本企业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态度择优聘任。坚持科技是之一生产力的原则,充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逐步完善企业内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聘任期间享受企业规定的工资待遇。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再对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职数或结构比例控制。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不等同于经国家统一评定或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按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实行企业化经营,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在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可参照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在本单位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合理的结构比例,并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增资额报上级人事计划部门核准后,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2、财政差额拨款和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由单位自主设岗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增资经费由本单位自筹解决。 3、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承担任务规模和地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确定专业职务结构比例,通过自然减员和采取微调措施,使结构比例逐步到位。 事业单位经费情况由财政部门确认。 四、对于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和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以及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 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和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标志,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可作为企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六、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自愿为原则,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请参加,个人交纳费用。准备考试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七、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凡拟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去年所发文件凡与上述规定不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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