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社厅下职称评审和绵阳市人社厅下职称评审有什么区别

四川省人社厅下职称评审和绵阳市人社厅下职称评审的区别有职称评审流程,申报条件和流程和地域限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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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称评审标准:四川省人社厅和绵阳市人社厅的职称评审标准可能略有不同,具体评审标准将由各自机构发布并执行。

2、申报条件和流程:四川省人社厅和绵阳市人社厅的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和流程可能存在差异,例如申报时间、材料要求及评审费用等。

3、地域限制:四川省人社厅的职称评审范围可能涵盖全省所有地区,而绵阳市人社厅的职称评审范围则仅限于绵阳市内。

[四川省]四川省文旅厅职称评审,四川省文旅厅专家库

四川名就职称评审是真的吗

四川名就职称评审确实是真的。该项评审制度是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厅(原包括省教育厅)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旨在为四川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工勤人员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客观的职称评定制度,以保证公务员职称评定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该评审制度规定,四川省有关机关及事业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厅颁布的《四川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称评定暂行规定》和有关职称评定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参照职称评定标准,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结合业务技能考核结果,结合专业技术水平考核结果,结合科学管理水平考核结果,结合实践能力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职称评定工作。四川省人力资源厅将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称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对有疑义的评定结果,由省人力资源厅组织专家对该结果进行审定,确保职称评定结果真实、公正。

四川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

四川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如下:

评审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务五年以上。

申报对象:年龄在40周岁(包含40周岁)以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可按本通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获得省委省 *** 及国家部委颁发的人才表彰奖励、人才计划称号;

获得国家更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排名前5,省级科技杰出贡献奖、省级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省级自然科学奖、省级技术发明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排名前3;

获得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认定;博士后期满出站;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博士毕业或一流建设学科博士毕业;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四川技能大师、四川工匠、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铜牌以上奖励,

或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等高技能人才;长期扎根基层一线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在乡村振兴、基层治理或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获得省级及国家级表彰奖励,申报符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标准的有关职称。

申报材料:个人材料须经用人单位查验原件,准确无误后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鲜章后按下列顺序装订(一式两份),并于侧边加盖骑缝章:

《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申报表》;符合优秀青年人才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央在川单位的,需出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的委托评审函(其他单位无需提供此项);国家规定实行人员准入控制的,

需提供执业资格证明;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工作业绩、能力、水平和贡献等证明材料。

成都职称评审代办机构有哪些正规机构

正规机构有四川省文旅厅职称评审

1、成都市劳动人事局职称服务中心

2、成都职称评审研究院

3、四川省劳动人事厅职称研究院

4、四川省企业职称评审中心

5、四川省职业技术学校职称评审中心

6、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职称评审中心

7、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职称评审中心

8、四川省职称评审服务网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标准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 近五年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 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