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四川省泸州市教师进职称免答辩规定?

各技工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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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技工院校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对象、条件

(一)对象范围

泸州市范围内技工院校在职教师。

申报人员必须是推荐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由推荐单位提供申报人员在本单位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材料。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专业范围

目前技工院校所开设的专业范围内。

(三)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符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 13号)规定的政治思想、基本能力、资历条件及任职年限(任职年限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激励政策

为激励人才流向基层,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在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普通高校研究生,首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可提前1年;在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任初级职称以来参加 *** 援彝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以及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可提前1年申报。

(五)学历、资历破格规定

任现职以来连续获得两年以上考核优秀等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所在单位可推荐破格申报中级职称评审。

1. 在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省、部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项目中解决过重要技术难题,起过重要作用;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星火奖一、二等奖一项或三、四等奖两项的主研人员、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四等奖一项的主研人员;市、地、州和省级厅局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国家优秀设计奖三、四等奖和省部优秀设计的主要设计者;省、部优质产品的技术负责人。

2. 任现职以来,在市、地、州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上,下同);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 任现职以来,在教研、教改、教材建设方面有较大贡献,获市、地、州或省级厅局优秀教学成果奖;有较丰富的医药卫生经验,任现职以来应用新技术诊治过多例疑难病症,效果良好;研究成果或建议被市、地、州党委、 *** 采纳,对本地区深化改革、发展经济起了较大作用。

4. 任现职以来,参加编写过全国统编教材或发表过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著;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论著或论文水平价值需经本专业3名以上高级专家认定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六)外语、计算机要求

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在推荐时自主确定。

(七)考核和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评审者提供近四年或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年度考核表和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材料。年度考核结果必须在称职(合格)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二、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对象、条件

(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对象范围和专业范围与中级一致。

(二)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符合《泸州市技工院校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泸市人社办[2019]73号)规定的政治思想、基本能力、资历条件及任职年限(任职年限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激励政策

为激励人才流向基层,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在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可提前1年;工作以来参加 *** 援彝服务期满1年的,以及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可提前1年申报。

(四)外语、计算机要求

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在推荐时自主确定。

(五)考核和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评审者提供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的专业技术年度考核表和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材料(本科及以下学历者,至少提供一年)。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必须在称职(合格)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申报资料和业绩材料,提供虚假材料者,个人承担相应后果。

(二)单位推荐。单位应确定专人对专业技术人员填报的资料和提供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审查人应在申报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在推荐时,应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在推荐时,要建立群众满意度或民主推荐满意率测评机制,满意率需达到75%以上;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空缺内推荐)。

(三)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特别是资历、年限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受理各单位上报的资料,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材料是否齐备,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推荐单位、主管部门是否审核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备的,要求一次性告知补充齐备。

(五)同行评议。根据申报人员情况,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专家库中抽取若干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材料分别送交评委中的3位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议要出具书面意见,评议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议结果中有2个及以上专家“不通过”视为“不合格”。申报中级的,同行评议“不合格”,申报者不再参加后续答辩和提交评审会;申报初级的,同行评议“不合格”,申报者不再提交评审会。

(六)答辩。通过同行专家评议的中级职称申报者都要进行答辩。答辩由参加评议的专家负责。答辩重点是了解申报人掌握所从事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以及本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动态等。答辩“合格”或“优秀”的,方可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答辩不合格和不按规定参加答辩的,不得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专家评审会。所有参加评议的专家组建成本次专家评审会,由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1名专家担任评委会主任,1-2名专家担任评委会副主任,在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人的水平、能力和业绩进行评审。

(八)公示。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的人员,由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九)发文办证。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发文办证;对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评审程序不规范或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不予办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通知存档。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评审通过文件、证书和评审表一并通知到推荐单位。文件由推荐单位存档保管、证书发给申报者个人、评审表装入个人档案。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A4纸)(附件1);

2.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3.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的登记材料;

4. 身份证复印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任现职以来获奖情况、专利证书、发表文章等业绩材料复印件一份;

6. 申报人员与推荐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上述复印件均须由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由审核人签名后加盖单位印章。

(二)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1. 申报者要认真、准确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查,书面出具对申报人员推荐的主要依据和结论意见,以及对申报人进行公示的结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申报人学历、资历及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2. “单位推荐意见”内容包括:对申报人任期内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常识水平、专业能力、任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业绩贡献等(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业绩材料所提供的项目必须经推荐单位核实盖章。

4. 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他申报材料要装订成册,并装入标准档案袋,在档案袋目录上依次填上材料名称和联系 *** (具体要求见附件2)。

5. 各类复印件,单位原件审查人应签名,并注明“原件已审”后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工作要求

(一)市级有关部门、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申报、推荐工作。严把材料的审核关,要确保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单位经办人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原件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未经上述验证签字盖章的材料无效。

(二)所有材料一律由院校审核后统一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不受理个人材料。

(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个人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填写申报资料,并签订诚信承诺书。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个人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验审和核实,由谁审核谁负责。凡提供伪证、谎报成果、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位将受到通报批评并列入信用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将依法查处。

(四)评审结束后,除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审表》外,其它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五)申报者按四川省发改委、财政厅(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通知缴纳相应评审费:中级每人次200元(其中含答辩费60元);初级每人次100元,报送材料时一并交纳。

(六)从发文之日起,请评审人员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好评审申报材料,并于2022年10月21日前将申请材料交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再受理。政策咨询 *** :0830-2996556,联系人:李华平。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70号。举报投诉 *** :3107838。

六、重要提示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一次重要检验,申报人员应亲自申报,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肃、慎重地签订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社会上一些中介机构在职称申报期间,以职称申报咨询、服务等为由,乱收费、弄虚作假,请申报人员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

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13号)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申报技工院校中、初级职称评审装订材料目录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4日

[四川省]四川公务员违规办职称,四川公务员百度贴吧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之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行政监察对象。第四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一致、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一)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依法应当变更、撤销行政审批事项而不变更、撤销的。

(三)对已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的。

(四)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继续实施审批的。

(五)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增减行政审批条件的。

(七)不按照省 *** 规定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的。

(八)未经同级人民 *** 批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

(九)不按规定开展并联审批工作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六)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不按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按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八)未按照流程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九)未按规定现场办结或者按时办结的。

(十)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告知申请人或者不举行听证的。

(十二)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十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岗位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一)对审批事项不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二)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其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三)对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的。第八条 对行政审批部门、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或者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公务员可以评职称吗

公务员不能评职称。

公务员只有职级四川公务员违规办职称,是不可以评职称四川公务员违规办职称四川公务员违规办职称,按照规定,公务员评职称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根据1991年8月16日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七条及其四川公务员违规办职称他相关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开展职称评定工作,也不得自行评定所谓本系统、本单位内部有效的职称。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应按照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根据职称工作管理权限,职称政策由国家人社部门制定,由省人社部门具体部署执行。现行国家职称政策规定:除会计、审计、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侦探等专业可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其他公务员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这是 *** 搜索很容易得到的社会化解释,也被公众接受和认可。

四川公务员考试舞弊处理办法是什么?

根据四川省公务员考试公告我们可以得知很多信息,其中也包括考试舞弊处理办法。为了防止四川省考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情况,四川省公务员局专门设置了纪律来约束大家。下面我们来看下四川省公务员考试纪律中关于舞弊的处理办法有什么内容吧。

1、作弊替考:考生要接受安全检查,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能携带任何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进行抄袭、协助抄袭,还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使用。如果被发现将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五年内限制报考。还有就是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替考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不仅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而且终身限制报考。

2、泄露题源: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有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要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答案雷同:在笔试结束后会对考试答卷进行雷同检测。如果查出报考者之间某个科目的答案一样,将算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雷同不管是抄的还是被抄,都算作弊。如果答案被抄袭也测出答案一样,均按成绩无效处理。

四川省公务员考试本就是一场公平的竞争,谁要是妄图无视纪律打破公平,必将接受严厉的惩罚。想要获取更多的四川省省考信息,欢迎大家关注上岸鸭公考网领取资料!

单位自己设置职称条件违法吗

合法。国有单位实行的职称评聘制度,是严格按照国家职改办定岗、定编、定级的。即一个单位的岗位数,工作人员数,允许的更高职称等级,是预先由公务员局的职改办进行测算后,下达岗位职称数和职称等级的。简称:职数。这个职数是有限的,并且是针对具体单位岗位的。也可以理解为:岗位职称计划数。区别于社会职称的无计划数,随意数。

事业单位的职称评聘,是与内部岗位一一对应的。所以,只能内部评聘,不仅合法且合规。相反,国有单位实行的职称评聘制度,是严格按照国家职改办定岗、定编、定级的。即一个单位的岗位数,工作人员数,允许的更高职称等级,是预先由公务员局的职改办进行测算后,下达岗位职称数和职称等级的。简称:职数。这个职数是有限的,并且是针对具体单位岗位的。也可以理解为:岗位职称计划数。区别于社会职称的无计划数,随意评聘外部人员,却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四川省公务员不能拿评审费

公职人员参与评审不能获取报酬。相关法律规定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等报酬。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项目评审领取评审费有关规定,一是工作时间参加非本单位组织的项目评道审,应依照单位有关规定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参加有关评审;二是工作时间参加评审一律不得领取评审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专报酬;三是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评属审,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一律不得领取评审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机关公务员参加部属单位管理、组织的各类项目的评审、论证、鉴定和验收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等报酬。同时,部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在本单位管理和组织的各项目中领取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等报酬。公务员是指公务员在担任本职工作外,还兼任其他职务工作的情形。如前所述,由于公务员违背了一人一职的原则,此外,还要求部属单位在组织评审、论证和验收等活动时,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等报酬的发放范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