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级职称可以跳级评审吗
四川中级职称不可以跳级评审四川省职称管理条例,职称层级得逐级申报 。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四川省职称管理条例: 职称层级得逐级申报 ,按照助理、中级、高级,职称逐级申报;逐步推行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过渡到职称评审电子证书;推广不见面职称评审,实现网上受理、申报、评审、发证,流程线上走完;采用评审承诺制,在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四川省职称管理条例他人业绩成果或者非常规手段取得职称四川省职称管理条例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为3年。
四川省评审中级职称需要什么条件及资料?
一、申报条件及任职年限要求
1. 中专毕业: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可认定为
技术员, 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可认定助理工程师。
2. 大专毕业: 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可认定
为技术员,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3. 大学本科毕业: 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 可
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可晋升工程师(中
级)。
4. 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再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3年,可晋升工程师(中级)。
5. 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工作1.5-3年,可认定为工程师(中
级).
二 中级工程师评定原则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 *** ,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若满足以上条件,所在单位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评审时,评审对象应提交的材料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如材料多可以分成2册):
(1)材料目录;
(2)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聘任书(或聘约书)(任期内连续)1套;
(5)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外语免试审核表》(附表5)或《外语考试成绩审定表》(附表)1份;
(6)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属于免试对象的提供计算机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或45周岁以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单位转体文件或工资转移单(转体单位或分流人员必附)1份;
(8)《破格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批件(附表)1份;
(9)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稿)1份;
(10)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事业单位人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近两年年度考核表)1套;
若要分册自以下材料开始,装订顺序如下:
(1)材料目录(本册);
(2)论文、论著或研究报告(复印件),已经发表的论文、论著应同时提供刊物的封面及目录复印件1套;
(3)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
(4)项目获奖证书等(复印件)1套。
以下材料不需要装订: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得打印和复印)3份;
(2)《推荐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表8)统一使用B4规格纸张,一式25份;
(3)外语考试合格证原件,或《外语免试审核表》或《外语考试成绩审定表》(内容与装订成册中一样)1份;
(4)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原件,或计算机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或45周岁以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破格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批件1份(内容与装订成册中一样);
(6)提交多篇论文或著作者,请选一篇为代表作并注明。
对于你:
要助工拿到5年,有些单位要求不是很严的话,四年就可以了。不知你们单位怎么样规定,建议问一下你们单位人事处。
一般要考职称英语、计算机。还是需要科研成果。主要看具体单位的要求了。
那要看你是什么学历
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上。
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传道员,佛教的僧、尼,道教的道士、道姑, *** 教的阿訇,以及在宗教团体担任职务或以宗教为职业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 (含县级)人民 ***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域内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人民 *** 批准登记的宗教团体认定。
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 *** 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第六条 经登记注册的宗教教职人员由登记注册部门发给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只证明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身份。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时,由登记注册部门收回并注销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由省人民 *** 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宗教活动和教务活动;
(二)参加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
(三)应信教群众的请求进行宗教礼仪 *** ;
(四)接受宗教教育,从事宗教学术研究和交流。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协助 *** 贯彻执行国家宗教政策;
(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不同宗教、教派以及信教群众之间和睦相处;
(三) *** 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对我国宗教的渗透、干涉和控制;
(四)保护寺观教堂的建筑物、文物、设施和自然环境;
(五)接受人民 *** 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遵守本宗教的教规律仪。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职称的认可、授予,由各宗教团体按各教规定审批,并报同级人民 *** 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国务院和省 *** 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个人遗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各种传统方式处理。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教布道、化缘募捐,不得利用宗教非法结社、 *** 、 *** 、 *** 和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进行宗教活动,应经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和宗教团体同意。
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四川主持宗教活动,应经四川省的当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同级人民 *** 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邀请境外宗教界人士来访,或者应境外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邀请出访,须经省级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接受来自境外以渗透为目的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不得伪造、 *** 、出借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持有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个人,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第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信教群众,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者,由人民 *** 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宗教场所的管理组织或宗教团体给予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接受、传播境外宗教组织的指令,接受来自境外以渗透为目的的宗教津贴、传教经费;
(二)在宗教场所以外传教布道、化缘募捐;
(三)擅自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来访;
(四)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干涉学校和社会公共教育,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制造宗教纷争;
(五)强迫公民信仰宗教,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六)利用宗教非法结社、 *** 、 *** 、 *** 或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七)散发未经 *** 主管部门批准的宗教书刊、音像资料等宗教宣传品。
有前款第 (一)、 (二)、 (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注销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有前款第 (四)、 (五)、 (六)、 (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十八条 未持有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及用于非法活动的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