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职称英语计算机免试条件是什么
工程师职称英语计算机面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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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一)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职改〔1992〕69号);
(二)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
(三)成都市职改办《关于调整四川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我市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成职改字〔2000〕3号);
(四)成职改办〔2003〕348号
二、职称英语免试、暂不参加考试和降低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四川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可免予外语考试:
1.任现职以来经组织批准出国(有二外要求的应到使用二外的国家)留学、进修1年以上;
2.取得硕士学位晋升中级职称;取得博士学位晋升副高级职称(含无正副之分的高级职称);
3.在非涉外岗位工作,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距国家法定退(离)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含符合国家和省 *** 有特殊规定的人员);
4.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取得资深翻译资格;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取得一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晋升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取得二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晋升中级及以下职称;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取得三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评定初级职称的人员;
5.参加国家组织的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30分及以上申报中级职称;参加国家组织的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30分及以上评定初级职称的人员;
6.符合我省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职称有关规定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
7.在外语考试期间执行援外工作任务的人员。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外语暂不作要求:
1.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翻译、出版、播音工作的人员;
2.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在县(区)的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4.边远山区县的下列人员:
①从事农业、畜牧、兽医、农机、水利、水产工作的人员;
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
③从事体育教练、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5.获得全国以上比赛奖牌的教练员;
6.从事野外勘查、施工和在矿山、井下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评定中、初级职称;
7.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经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评定中、初级职称;
8.乡镇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子、制药、生物工程技术工作的除外)晋升中、初级职称。
对上述外语暂不作要求的人员,如调入有外语要求的地区(单位),或确认有外语要求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补考相应等级的外语,其考试成绩须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三)下列人员在外语要求上依次降低一个等次(即晋升正高考B级、晋升副高考C级、晋升中级考D级):
1.在边远山区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从事农业、畜牧、林业、农机、水利、水产工作的人员;
3.从事体育教练、群众文化工作的人员;
4.承担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人员。
(四)下列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可选择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医古文或古汉语考试。
1.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比照与拟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外语等级,参加同等级医古文考试;
2.从事考古、涉古(高教、科研系列除外)专业岗位上的人员,可比照与拟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外语等级,参加同等级古汉语考试。
三、职称计算机要求
(一)下列人员可免予职称计算机相应等级的考试:
1、计算机专业硕士毕业生免职称计算机A级考试;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免职称计算机B、C级考试;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生免职称计算机D级考试。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取得高级资格,免职称计算机A级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免职称计算机B、C级考试;取得初级资格,免职称计算机D级考试。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免予相应等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下列人员可暂不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
2、在矿山、井下、森林和远离城镇的野外施工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中、初级职务的。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6个内设机构四川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四川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三) 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四川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四川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规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及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代管帐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核算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
负责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川就业管理政策。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及藏区人员的调配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级和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 干部安置、选调、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负责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以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全省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负责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承担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的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负责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川(回川)工作或定居以及国(境)外机构在川 *** 专业技术骨干的有关政策。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考核奖惩流动等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含 *** 国(境)外非专家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四川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
负责拟订劳动关系政策;牵头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和工资集体协商规则;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额标准;承办中央在蓉单位工作人员、省级机关工勤人员和省属企业职工流动工作;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
(十三)工资福利处。
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获奖提高退休费待遇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负责拟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
(十五)失业保险处。
负责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医疗保险处。
负责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费率确定办法以及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处。
负责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拟订全省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指导、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负责拟订农村(含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完善内控制度,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规违纪案件;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相关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十一)劳动监察处。
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监察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外国专家工作处。
负责拟订全省引进国(境)外智力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在川工作的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全省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并开展年检工作;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的宣传、安全、保密工作;承办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承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十三)引智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省引进国(境)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制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负责引智成果的总结、鉴定和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的引智工作。
(二十四) *** 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 *** 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 *** 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 *** 事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检查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 工作。
(二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
(二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172名。其中:厅长(兼省公务员局局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省农劳办主任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省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根据干部本人条件可高配为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9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2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5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5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 *** 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一)管理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纪检监察、机关财务、后勤服务、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派驻该厅的纪检监察机构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川职改[1991]2号文的内容?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一、关于经常性评聘的范围和对象问题
1、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范围:
(1)经 *** 或 *** 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企业单位。
(2)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但不包括行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
(3)政企合一、政事合一的单位,应尽量将政企、政事分开,实在分不开的,可按照工作职能靠国家机关或靠企事业单位,总的原则只能靠一头,不能两头粘。
(4)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经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开展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其他单位。
未列入上述开展范围的单位,无论过去是否开展过专业技术评聘,一律不得开展评聘工作。
2、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岗职相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是上述开展单位在编、在职并在国家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相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在所在单位评聘推荐时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有关文件经上级批准延缓办理退离休的除外)和已退离休(含返聘)的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3、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点是:
(1)经年度考核和任期期满考核,确实履行岗位职责优秀、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
(2)确因工作急需,调入的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骨干。
(3)经国家统一安排,由“三地”、“三州”内调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关于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问题
1、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工作需要设岗,不因人设岗。
(2)在编制定员内设岗,不超编设岗。
(3)在上级允许的职务岗位控制数额(或结构比例)、档次和工资额内设岗,不突破限制设岗。
(4)实行更低数量和更低职务原则,达到精简、效能要求。
2、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两个阶段进行:
(1)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重点是可能)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即把首次评聘职务指标转换为职务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
(2)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分类原理,按照工作性质、任务大小、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使之科学、合理。
3、已开展评聘的企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1)开展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但未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应按设岗之一阶段的要求,在上级下达或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内,设置各系列、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制定各岗位相应的具体职责。上级没有下达或核定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企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的正高级职务(不含高级工程师提高待遇),以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实际聘任的职务数未设岗限额。职务指标或职务数超过现时实际工作需要的,按实际需要设岗;指标或职务数不足现时工工作需要的,以职务指标或职务数为限,并按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设岗。
(2)开展过专业技术评聘,并已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对设岗情况进行复核。设岗超过职务指标或职务数的,按职务指标或职务数进行调整;超过现时实际需要的 ,按需要进行调整。未订岗位职责或职责不清或与相应的岗位不符的,要尽快作出明确规定或修改、补充、完善。
(3)开展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企事业单位按本款(1)、(2)项要求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汇总报同级 *** 职改(人事)部门备案。原有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或职务数确实超过现时实际工作需要,同级 *** 职改(人事)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整。
4、企事业单位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1)开展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企事业单位,在按照本条第3款要求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基础上,因事业发展、任务增加,某些内设机构确需增设专业技术掷去岗位的,应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首先立足于本单位已设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内调剂解决。仍有困难的,可适当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2)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单位制定方案,写出增设岗位的专题报告(包括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方向、任期、近年来对国家的主要贡献,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的情况和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布情况,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具体意见和理由),附上上级下达或核定职务指标文件、上级确定编制或控制数的文件、本单位实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含知识结构、专业技术工作资历结构、职务系列及档次分布等)和增设岗位的具体职责,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统一后,报同级 *** 职改(人事)部门审批。
5、新建企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1)新建企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除遵循设岗的统一原则和要求外,还应着重考虑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情况,参考同类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
(2)新建企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由单位拟订方案,写出专题报告,阐明方案及理由,附上批准建立该单位及确定人员编制或控制数的文件,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含学历、资历、专业结构等)情况,各个岗位的职责,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 *** 职改(人事)部门审批。
6、企事业单位,特别是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方案应邀请单位内外的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意见,使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在国家控制范围内设置得较合理,更适应工作需要。
7、各级 *** 职改(人事)部门审批新建事业单位的设岗方案和事业发展的事业单位的增岗方案,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增补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和增资指标内,不得突破。上级增补下达的高中级职务岗位主要用在解决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当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紧缺问题,重点是选择评聘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下达的增资标准首先应满足下达的高、中级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增资,剩余部分可用于设置、增补初级专业技术技术职务岗位。
审批新建企业设岗和事业发展的企业增岗,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幅度内。
8、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要相对稳定,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岗位管理工作。确因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发生变化。企事业单位可在批准的职务岗位控制数内调整岗位分布,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9、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在按照设岗之一阶段要求做好工作的基础上,要对设岗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学习掌握职位分类原理,有步骤、稳妥地转入第二阶段的设岗工作。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1、行政领导,系指独立企事业单位现任正副职的领导干部。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管或分管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工作并具体主持、参与本单位主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般能完成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三分之一左右的工作量。
(2)担任行政领导前,是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业务骨干。
(3)拟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本人主管的专业技术工作属同一系列。
2、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单位填写《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式样见附表一)一式三分,所在单位核实,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审批。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报省职改办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经市、地、州职改办(人事局)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批准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按统一标准条件和评聘程序由上级单位的评委会进行评审、推荐。
4、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一律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
5、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已经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如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均未发生变化,可不重新报批,其中首次评聘时未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亦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如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化,应按批准手续和权限重新报经批准,其中,首次评聘中未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或虽已占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但因专业技术职务升迁的,应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限额。
6、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未占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行政领导,如不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得作为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额进行补缺评聘。
7、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应与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期满考核,考核工作由聘任或(任命)其专业技术职务的部门负责。
四、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1、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按各《试行条例》规定的期限执行。见习期的工作,是应包括毕业分配后在教研、教学、卫生以及工农业生产之一线从事的具体实践活动和劳动锻炼等。
2、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本人应实事求是地对见习期内的政治思想收获、工作态度、劳动纪律以及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工作进行总结。
3、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按川职改(1991)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对见习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成绩等,要进行全面评价,写出评语。
4、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其是否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分别按下述规定聘任或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按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的具体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和见习一年期满的大专毕业生,在未考核定职前,可分别按照“助师”级和“员”级职务的人员安排工作、确定职责、进行考核。
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班毕业生,仍按《试行条例》有关规定,毕业分配后,经考察合格,可聘为“助师”级职务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在岗位限额内评聘中级职务。
大中专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由本人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式样另文印发),由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依表列顺序逐级审批。初级职务报县或县级单位批准,中级职务报市、地、州或者省级职改(人事)部门批准。
(2)不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统一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聘任。
5、大中专毕业生按照上述规定初次聘任或评审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占用本单位职务岗位限额。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已聘任了“员”级职务的大专毕业生,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的,评聘“助师”级职务不占用本单位“助师”级职务岗位限额;已聘任了“助师”级职务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的,评聘中级职务不占用本单位中级职务岗位限额。
6、一九八0年至一九九0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未按时定职的,可从转正定级时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对在今年年底以前再不履行聘任手续的,资历不得再连续计算。
五、关于其他大中专毕业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1、其他大中专毕业生系指“五大”毕业生等国家教委承认学历,但未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其他大中专毕业生)。他们毕业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应实行一年的见习期或试用期。
2、其他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含大专生见习期满再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除外),必须经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方可聘任相应职务。
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的人员评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的,如按该学历、学位评审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见习期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只能从取得该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不得将取得该学历、学位前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或折算相加作为间隔年限。如按原有学历或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将取得较高学历前后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累计计算未任职间隔年限。按照原有学历,需要参加已取得的较高学历相应的机械化和专业知识考试的,不再参加考试。
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工作后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岗位(以下统称变动工作)后,应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内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分别按下述要求办理:
1、变动工作前后的岗位属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亦属同一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3至6个月的试用(具体时间由所在单位自定),经所在单位考核确已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能力的,可直接根据其任职资格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2、变动工作前后的岗位属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才能聘任相应职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过半年至一年的适用(具体时间由所在单位自定),经考核确已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本人填写《企事业单位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式样见附表二),高级一式五份,中级一式三份,连同原批准任职资格报省职改办批准确认,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报市、地、州职改办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3、变动工作后,改行从事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重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须经过一年以上试用或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试用期限,其所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专业技术水平,基本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报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
八、关于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按政策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各单位应根据其所学专业和实际具有的专业特长,尽量对口安排在本单位现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工作,对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应优先聘任。
聘任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应尽可能在各企事业单位现有的岗位空缺内解决。确需增设岗位的,除按本《补充意见》第二条第4款报送有关材料外,还应附上《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以及有关学历、资历等材料,逐级审查后,报省职改办批准增设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此岗位只能聘任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不得用于解决其他人员的聘任问题。
九、关于评审程序和报送材料问题
1、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按需设岗、明确职责、对岗申报、公开推荐、择优评聘。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采取本人对岗申报、群众评议、组织审核、单位推荐。
3、评审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式样另文印发)
(2)担任现职务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
(3)担任现职务以来的主要业绩(含论文、著作、成果、推广项目、创经济、社会效益等)
(4)现职务任期内历年年度考核表或任期届满的考核材料
(5)外语考试结果通知单;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报送基础、专业知识考试结果通知单;属于免试者,应送免试依据材料
(6)单位综合推荐材料
4、申报评审高级职务的,由市、地、州职改办或省级厅局负责对评审材料审查核实,并在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推荐意见。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的,由呈报单位直接将评审材料送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的,由呈报单位直接将评审材料送正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中、初级职务的评审程序,由市、地、州或省级部门参照评审高级职务的程序确定。
5、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经过相应职改(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公布。高级职务资格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中级职务资格报市、地、州或省级厅局的职改(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初级职务资格报县职改(人事)部门或县级单位审核批准。
十、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的工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在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
2、已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可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具备的条件,确定是否晋升、续聘、低聘或解聘、不聘。
十一、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称号问题
1、集体所有制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称号应限于本单位的正式在册专业技术人员。临时性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称号。
2、集体所有制单位选用的职务、称号名称与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职务名称相同,应按统一的标准条件、评审程序,由统一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职务称号。不另立标准,不另建评委会。
3、集体所有制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称号的评审,要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作法,逐步实现经常化。
成都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理的中级职称证如何查询
1、在当地人事局的官网(如成都市人事局官网)。
2、致电或发公函给当地人事局,希望他们给予配合。
3、请专业部门鉴定。
中级职称证评审流程【拓展资料】
1、对拟申报职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发放《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
2、本人填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二份;
3、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市人才市场。
4、职称办审核后,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和资格证书。
四川省与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别
一个是省管理的一个下属单位,一个是市的一个下属单位,级别不同是上下级关系。
为什么我的水利二级建造师盖有“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章,别人的确没有?
不用担心四川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各个省不一样四川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这个是 *** 四川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正规公章四川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应该没问题的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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