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职称是全国通用的吗?

不通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职称的系列不同。一般情况下,科技成果转化职称属于推广系列。而专业职称属于研究系列。

二是申请职称评审,晋级所需要的业绩材料不同。科技成果转化职称要求的业绩材料是科技推广,科技普及等方面的业绩材料。比如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规模,市场占有率等证明材料。而专业职称要求的是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川省]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公示

科技成果转化中级职称(建筑专业)有用吗?

有用。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转化为中级职称(建筑专业)是有用的。科技成果转化评职称是一个加分项,只要是地方人社局(含职改办)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都是人社部认可的,另外,中央企业评审的职称也是认可的。

科技成果转化职称和专业职称区别

认可度不同。

1、科技成果转化职称人社部是不认可的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因为只是一个加分项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只要是地方人社局(含职改办)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都是人社部认可的。

2、专业职称则是通过考试和评审方式,最终聘用的,受到人社部的认可,二者之间的认可度不同。

四川省职称评定条件

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两大创新性措施近日正式出台。据悉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此两项职称评审目前暂定在工程技术人员中进行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档次设置为高级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即凡通过相应水准评价的人员,可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凡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相关理论有较大突破,提出或制定了具有市场价值的技术创新方案者,凡开发出1种以上可供转化的高科技产品的主要贡献者,凡取得发明专利3项以上或实用新型技术专利8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发明人、设计人等,均可申报“技术创新类”职称。

而为实现高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技术咨询、论证,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获得高回报的技术投资者等,均可申报“成果转化类”职称。省职改办负责人告之,申报人的申报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及单位行政干预。在这两类职称的评审上,该省将首次试行 *** 宏观指导、社会公正评价的社会化评审模式。即评审机构将不再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而是以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学术、技术团体,咨询、评价机构为依托,由各类专业造诣深,学术、技术水平高的同行专家组成。为保证社会化职称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中将试行“职称随评督察制”,督察组由监察部门、学术团体、新闻媒体的代表及具有较高声望的学者、专家组成。

四川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劳动的结晶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加速四化建设,根据国家科委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试验研究、调查考察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结果。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或评审。

凡属于国际国内或省内首创的具有重大经济意义和作用的技术成果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理论成果,称为重大科技成果。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省科委主要负责全省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市、地、州、县科委和省级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的管理。其任务是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所管范围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和奖励。

(三)负责推荐技术成熟、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管理和提供科学技术成果档案资料。每年十二月底以前,编写好所管范围本年度《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汇总表》、《重大技术成果推广执行情况汇总表》,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

(五)负责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和推广的经验。

(六)办理其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他与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推广工作有关的事项。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的试验研究、调查考察完成后,由下达课题的单位或委托单位负责进行鉴定或评议。有重大经济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自选课题(包括研究单位和个人的自选课题),申报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审。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可采取鉴定会、评审会,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或采取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单位评审等形式。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均应对成果的学术水平、技术经济意义、能否应用推广、是否保密(密级)和是否奖励(奖励等级)等,提出恰如其分的鉴定或评审意见。第六条 对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必须资料齐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应有试验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应用研究的技术成果,应有设计任务书和有关图纸、配方、照片、经济效益分析等。基础研究的论文,应在学术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年以上,有学术界的评论,才进行评审。第七条 负责组织鉴定或评审的单位,必须于鉴定或评审前一个月,把试验报告或学术论文等主要科学技术资料发给参加鉴定人员,并按照研究单位的要求,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内容实行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要追究责任。第八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参加鉴定或评审的成员不宜过多。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的评审,要有相同专业的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五名以上专家参加;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的技术成果鉴定,要有七个以上同专业工程师或相当技术职称专家参加。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必须有参加鉴定或评审的同行专家半数以上的人数认可并签字,由负责组织鉴定或评审的单位发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第三章 成果的上报登记第九条 凡取得了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科技成果,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科委,审查合格者方能登记。市、地、州科委和省级各科技管理部门认为属于重大科技成果项目则应转报省科委登记。上报资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三)试验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以及设计任务书、有关图纸、配方、照片等资料;

(四)技术成果应有经济效益分析。第十条 国务院部、委、局在四川省单位取得的科技研究成果,若为地方下达的课题,则按本规定上报。若系国务院部、委、局下达的研究课题,则上报其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省科委和省人民 *** 有关业务部门。第十一条 由两个单位以上科技人员协作完成的科技研究成果,由主研单位上报,并附协作单位的意见和参加研究的科技人员姓名及其作用。第十二条 凡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上报内容相同的科技研究成果,按申报在先原则,先报者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